依據「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」辦理。
獎勵對象: (一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、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 力認證測驗(下稱族語認證)合格,就讀國內公(私)立國民中小 學、高中(職)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。 (二)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且具原住民身分、參加族語認證合格, 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。 申請期限及程序: (一)申請期限: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(逾期不受理)。 (二)申請辦理:S308課外活動組原資中心杜老師收件辦理。 繳件資料: (一)學生申請書 (二)認證和證書影本 (三)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(四)申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帳戶封面影本 (五)領據 不予獎勵之情形: (一)就同一等級認證,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。 (二)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,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。 (三)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。 (四)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。 官網消息(https://ipb.tycg.gov.tw/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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