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,提升教育水準 ,以培養優秀人才,貢獻國家族群,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,特訂定本須知。
一、申請資格
現籍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六個月以上,依法定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,且就讀國內大學(專)之日間部原住民學生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,得申請獎助學金: (一)學業成績: 1.大學(專)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,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八十分以上。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。 2.高中(職)學期總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。但各科成績不得低 於六十分。 (二)傑出表現: 1.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(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), 各級成績標準如下: (1)中級:總分達九十分以上。 (2)中高級以上認證。 2.參加政府機關主辦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,獲得下列個人獎 項或團體獎項: (1)縣(市)級:前三名。 (2)全國級以上:前六名或特優。 二、申請資料 (一)申請表一份。 (二)學期成績單正本(學業成績以百分法計分)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。 (三)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。 (四)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。 (五)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,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。 三、辦理申請 (一)時間:即日起至113年03月19日(星期三)止。 (二)地點:申請人至台南各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辦。 四、相關網頁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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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_111.09.08_.pdf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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